保险责任
在保险期间内,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,在保险合同履行中发生合同效力中止情形的,则按照本保险条款约定执行:
一、生存保险金
在每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,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未发生本保险条款约定的永久完全残疾,我们按照保险金额的20%给付生存保险金。
二、身故保险金
若被保险人身故,我们将给付身故保险金,保险合同终止。身故保险金等于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:
(1)您已交付的保险费扣除累计已产生的生存保险金后的余额;
(2)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。
三、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
若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,经诊断或鉴定符合本保险条款第6 条中规定的永久完全残疾条件的,我们将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,保险合同终止。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等于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:
(1)您已交付的保险费扣除累计已产生的生存保险金后的余额;
(2)被保险人被诊断或鉴定为永久完全残疾时的现金价值。
四、满期保险金
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日,我们按您已交付的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,保险合同终止。
保障项目 | 说明 |
---|---|
满期保险金 | 若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日,保险公司按已交付的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,保险合同终止。 |
生存保险金 | 在每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,若生存且未发生本保险条款约定的永久完全残疾,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20%给付生存保险金。 |
身故保险金 | 若身故,保险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,保险合同终止。身故保险金等于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: (1)您已交付的保险费扣除累计已产生的生存保险金后的余额; (2)身故时的现金价值。 |
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| 若永久完全残疾,经诊断或鉴定符合保险条款第6 条中规定的永久完全残疾条件的,保险公司将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,保险合同终止。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等于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: (1)您已交付的保险费扣除累计已产生的生存保险金后的余额; (2)诊断或鉴定为永久完全残疾时的现金价值。 |
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永久完全残疾,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:
一、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、故意伤害、故意造成疾病;
二、被保险人故意自伤、故意犯罪、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;
三、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;
四、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2 年内自杀,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复效情形的,被保险人在每次合同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,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;
五、被保险人酒后驾驶、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,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;
六、战争、军事冲突、暴乱或武装叛乱;
七、核爆炸、核辐射或核污染。
被保险人因上述任一情形导致身故或者永久完全残疾的,保险合同终止。我们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。
保什么 | 保多少 |
生存金 |
保险金额×20% (未发生约定的永久完全残疾,每年领取一次) |
身故 | (已交保费-已领取生存金)或保单现金价值 |
永久完全残疾 | (已交保费-已领取生存金)或保单现金价值 |
满期金 | 已交保费 |
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、故意犯罪、两年内自杀、自伤、吸食毒品、酒驾、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,不予赔偿保险金。
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“责任免除”部分: